租用營地須知

  1. 申請人須為本地居民,年滿十八歲及持有有效香港身分證明文件的該團體員工,並必須於申請期間留宿營內,或書面向營地申請委任持有有效香港身分證明文件的領隊在營,以便照顧該團體的營友。
  2. 本營只接待以康樂及訓練目的而入住的香港居民,不接受作旅館用途。一經發現,違者除被著令離營外,並須承擔一切後果,所繳交之費用恕不退還。
  3. 每位在營人仕,不論在營時間長短,均必須申請營位、宿位,非法進入營地者將交由警方處理,而該團體負責人亦需負上有關法律責任。
  4. 申請獲接納後,一切資料不接受更改;亦不接受改期或縮減人數。
  5. 請於離營當日下午12時前準時歸還鎖匙,逾時將被收取每間客房每小時200元。
  6. 非牟利團體需根據《稅務條例》第 88 條成為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方可獲非牟利團體優惠,營地有權在需要時要求以非牟利團體申請之機構出示相關的證明文件。